(2017)黑71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世峰申请执行吕正利、霍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71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峰:被执行人吕正利、霍岩:申请执行人刘世峰与被执行人吕正利、霍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齐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正利、霍岩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世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77.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51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通知被执行人吕正利、霍岩履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77.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9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7元,上述合计11773.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霍岩住房公积金11773.80元,其中11696.80元用以偿还所欠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