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与李阳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阳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80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李阳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阳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阳佐支付案款50000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阳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亦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李阳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80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