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百礼与宋建国、马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百礼,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07号申请人马百礼,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马百礼申请执行宋建国、马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百礼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02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8元、执行费5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建国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