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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静新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初111号起诉人陈静新,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收到陈静新的起诉状及材料,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市政府行政不作为,并请求判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复核意见书。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起诉人陈静新因不服崇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不予受理通知,向市政府申请信访复核,市政府已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沪府信访复核字[2014]第0008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予以了信访复核答复。因起诉人诉请的事项涉及信访复核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静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 珏审 判 员  陈 巍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冀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