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明科与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彭创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科,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彭创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202号原告:苏明科,男,汉族,住岐山县故郡乡渚村苏前村组*号。被告: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谭泽斌,任总经理。被告:彭创欣,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上护镇埔子村**号。原告苏明科与被告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彭创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立案。原告苏明科于2017年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明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科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明科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雒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