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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清河西路会盟小区。法定代表人:翟东兰,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855680.49元的电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云通电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