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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定英与被告李志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定英,李志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174号原告:梁定英,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志学,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八百垧供热公司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新风路6-1号负责人:王光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02864372N原告梁定英与被告李志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梁定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定英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定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定英负担。审判员  苑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长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