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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谢改改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改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91号之一被执行人谢改改,女,汉族,1971年2月1日生,山西省万荣县通化镇东毋庄村人,现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王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谢改改罚金1000元,罚金应在2013年10月25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谢改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谢改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