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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熊小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熊小清,吴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办三河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2194477F。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小清,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吴迪,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小清、吴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