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龙安秀与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安秀,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009号原告:龙安秀,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荣军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221933531。法定代表人:肖富军。原告龙安秀与被告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安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安秀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安秀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