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守怀申请执行刘红哲、贾红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怀,贾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守怀,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红超,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贾红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红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红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07439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