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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均良与新昌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均良,新昌县人民政府,赵小强,石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219号原告应均良,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吴金明,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琳,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县长。第三人赵小强,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第三人石炜萍,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应均良因诉新昌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均良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均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均良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审 判 员  蒋 瑛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