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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51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靳某,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告吴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靳某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靳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