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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9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汪建中,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7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四百万元及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为2012年朝个经字第10804号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一百六十万元,及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为2012年朝个经字第10803号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二百四十万元,及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为2012年朝个经字第10808号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二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六万七千九百四十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张建军名下位于顺义区X城X号楼X层全部房屋,期限为三年;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轮候查封张建军名下位于顺义区X号楼X层X房屋,期限为三年。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建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建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