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麦曼提夏提·热夏提与马莉萍马金刚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马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曼提夏提·热夏提,马莉萍,马金刚,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马正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910号原告:麦曼提夏提·热夏提,男,1954年6月15日,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兰园小区7号楼3单元601室。被告:马莉萍,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墓地东路比四巷50号回归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被告:马金刚,男,1971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墓地路四巷50号归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被告: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米东区广兴西街荷兰小镇一期。法定代表人:杨英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正明,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镇创业居委会团结南巷0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曼提夏提·热夏提与被告马莉萍、马金刚、新疆伟豪商贸有限公司、马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曼提夏提·热夏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806元(原告麦曼提夏提·热夏提已预交),因原告麦曼提夏提·热夏提撤诉及减少诉讼请求,向原告麦曼提夏提·热夏提退还1376781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麦曼提夏提·热夏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古丽加克热木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玛 依 努 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