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小明、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小明,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周进会,谷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66号申请执行人骆小明,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古井村48号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6393438-1。法定代表人张万存。被执行人周进会,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谷勇军,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骆小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582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周进会、谷勇军一、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周进会、谷勇军在(2017)浙1102执396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周进会、谷勇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9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