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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德君与秦继跃、陈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君,秦继跃,陈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889号原告:程德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多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继跃。被告:陈学兵。原告程德君与被告秦继跃、陈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和8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德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多雄与被告秦继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秦继跃向原告程德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秦继跃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陈学兵对秦继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秦继跃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1日,被告秦继跃向原告程德君借款五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约定月利率2.5%,月息月结,如违约则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陈学兵作为秦继跃的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秦继跃已结清了2016年11月21日之前的利息。现因两被告未还本金及2016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而形成诉争。被告秦继跃口头答辩:借款未还属实。因自己身体有病尚在治疗,还款困难。可先还利息,可在2017年10月还清本息。被告陈学兵未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进行了质证审查,予以确认且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1日,秦继跃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8%,期限为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逾期违约金每日0.3%,并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为主张该债权已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2、2015年10月21日,被告陈学兵为秦继跃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秦继跃已支付了2015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现因两被告逾期未偿还本息而形成诉争。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君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自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之日起成立,除约定的借款利率和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外,均为有效合同。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继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德君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秦继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德君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陈学兵对上述秦继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秦继跃追索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秦继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光东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人民陪审员  刘 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