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曹景一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阴县居民委员会,曹景一,孟宪英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4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阴县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邱金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信宇,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景一,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宪英(系曹景一之妻),女,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上诉人平阴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曹景一、孟宪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关居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曹景一、孟宪英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曹景一、孟宪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东关居委会经过广泛征求社区群众意见,并经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的《东关村关于确定享受待遇人员的暂行规定》合法有效,曹景一、孟宪英应受到该村规民约的约束,一审法院无权确定该规定无效;2、曹景一、孟宪英之前并没有承包过土地,没有为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不应当享有其他原居民享受补助的资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3、东关社区的大部分土地已经被城市化,社区没有足够能力对后迁入人员进行相关补助。曹景一、孟宪英辩称,1、1982年,其从黑龙江省迁入本地,分给了承包地,也有住房,系该居委会成员,应享有东关村民所应享有的待遇;2、2003年,其因为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曹景一、孟宪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东关居委会补发曹景一、孟宪英2016年度的生活补助费。曹景一按照每月180元、孟宪英按照每月200元,每人每年水费补贴30元,以上共计4620元。2、自2017年元月1日起,享受与其他居民的一切同等待遇。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曹景一、孟宪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东关居委会居民。东关居委会以曹景一、孟宪英及其原家庭成员不符合本社区作出的《东关村关于确定享受待遇人员的暂行规定》为由,拒绝向曹景一、孟宪英等人发放水费补助及生活补助费,曹景一、孟宪英遂与其家庭成员曹彪、曹鑫、曹晶、张照翠、付延明、曹正子、陈中华共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关居委会支付2003年度的生活补助费、水费补贴。一审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2003)平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判令东关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曹景一等9人2003年度的生活补助费1620元,水费补助180元。东关居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5年3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济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16年度,东关居委会向本社区居民每人每年发放30元的水费补助,向60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月发放180元的生活补助费,向70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曹景一、孟宪英系东关居委会居民,其应当享受东关居委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水费补助待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东关居委会并无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故对曹景一、孟宪英要求东关居委会支付2016年度生活补助费、水费补助的请求予以支持。曹景一、孟宪英要求自2017年元月1日起,享受与其他居民一切同等待遇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具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东关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景一、孟宪英2016年度生活补助费、水费补贴共计4620元。二、驳回曹景一、孟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阴县居民委员会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曹景一、孟宪英系东关居委会居民,其应当享受东关居委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水费补助待遇。东关居委会现并无证据推翻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东关居委会向曹景一、孟宪英支付2016年度生活补助费、水费补助并无不当。东关居委会以曹景一、孟宪英没有为社区做出应有贡献、东关居委会也没有足够能力对其进行补助、且根据《东关村关于确定享受待遇人员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曹景一、孟宪英不应享有东关居委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水费补助待遇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东关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阴县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忠东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