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6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079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079号之二原告: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健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