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露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露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4民特7号申请人薛露沁,女,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薛露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薛露沁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薛雄死亡。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薛雄与申请人薛露沁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薛雄于2003年5月份便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打工,期间与家中联系频繁,寒暑假亦回家探望家中亲人,直到2008年11月份之后,被申请人薛雄到广州打工后便与家中失去联系,之后经家中多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7年有余,并且被申请人薛雄的父亲薛某某于2013年去世,薛雄亦未回家尽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薛雄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薛雄,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洣(米)水社区解放街四组,系申请人薛露沁父亲。薛雄于2000年12月20日离婚,婚生女薛露沁随父薛雄生活,之后薛雄未再婚再育。薛雄于2008年前往广州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8年。申请人薛露沁申请宣告薛雄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薛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薛雄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薛雄自2008年前往广州务工后,一直未归,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8年,故申请人薛露沁请求宣告薛雄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薛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玲容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