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宁绪博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绪博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绪博,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绪博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朝晖、被告人宁绪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底的一天和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宁绪博先后两次盗伐刘辉承包的位于桐柏县淮源镇三王庙村王庄组南山大洼11棵杨树。经桐柏县林业局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宁绪博偷砍杨树11棵,共计立木材积3.456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宁绪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仁红、刘辉、高绪林、陈龙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被告人宁绪博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绪博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宁绪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绪博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被告人宁绪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