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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平与桐乡市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平,桐乡市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941号原告:张丽平,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桐乡市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开发区中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8168703J。法定代表人:王翠英,总经理。原告张丽平诉被告桐乡市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行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