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隋文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隋文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申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冶金里。法定代表人杜双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涛、唐翔宇,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隋文奇,男。再审申请人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隋文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贵院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调卷再审,纠正原审判决错误,依法改判。一、被申请人的诉请因过法定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理睬,径行判决明显违法。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的解除事由并非劳动合同解除的真正事由。申请人是基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钢铁价格大幅下跌,钢铁产量受到限制。公司对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裁撤、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对不能胜任原岗位或原部门(岗位)被撤销的人员进行调岗或以待通知金的方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三、即便确认为违法解除,也应确认从违法解除之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客观实际,判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由申请人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而不是在诉讼期间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营边劳人仲案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及一次性补发培训期间的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认可,对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亦未提出上诉,在本院(2106)辽08民终1341号民事判决下发后,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关于再审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使企业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员,也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且应优先留用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再审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综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宪云审判员 崔 卿审判员 崔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