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昌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昌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昌鲍,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1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吸毒于2014年1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昌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昌鲍及其辩护人李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上旬开始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童昌鲍伙同谢作绸、何秋军(均已判决)合股在苍南县龙港镇北店村小庙、龙港镇新光村131号旁棚屋、龙港镇月星村月星路401号、龙港镇汇龙村三显庙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场以“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非法获利,赌场每天摆二场,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参赌人数共计达200人次以上。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童昌鲍伙同何某、谢作绸在陈某1、朱某、陈绍右(均另案处理)提供的场地即龙港镇汇龙村三显庙内开设赌场两场(每场人数有二、三十人),同日21时许,该赌场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江某,4等23人,缴获赌资人民币62230元。另查明,被告人童昌鲍在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昌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何某、谢作绸、黄某1、蔡景观、曹某、安某、陈绍右、陈某1、朱某、石某的供述,证人刘某3、陈某2、李某1、罗某、江某,4、李某5、刘某2、陈某3、林某2、陈某7、李某2、李某6、卢某、潘某、陈某4、黄某2、陈某5、陈某8、陈某9、廖某、曾某,4、龚某、李某3、薛某、杜某、林某1、李某4、苏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气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昌鲍以营利为目,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昌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童昌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昌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童昌鲍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仁珊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