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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希张莉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莉,陈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71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莉,女,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希,女,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莉、陈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渝0107刑初8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莉、陈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张莉、陈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希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九龙超市门口的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0.13克)和2颗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0.18克)卖给李某1。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李某1处查获上述可疑物,予以扣押。经陈希供述,其所贩卖的毒品是由上家被告人张莉提供���民警随后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花园二小区2栋1单元2-1将张莉捉获,并从该房屋卧室桌子上查获1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0.07克)、从卧室桌子上查获1个蓝色铁盒,内有3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分别净重0.05克、0.08克、0.09克)和2颗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0.19克),均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扣押的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张莉检举揭发了杨某贩卖毒品5.16克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捉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确认笔录,开封、称量、再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照片,检材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立功证明,证人李某2、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莉、陈希的供述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莉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被告人陈希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莉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莉、陈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陈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莉上诉提出,其系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陈希在合议庭讯问过程中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没有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经核实,上诉人张莉的丈夫姚何春因犯贩卖毒品罪正在服刑,刑满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上诉人陈希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莉检举他人涉嫌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莉��陈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张莉提出应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张莉所犯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其亦不属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未对其宣告缓刑,并无不当;且其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法定监护人在本案交付执行时应当具备了履行监护义务的条件,不致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局面。故此,张莉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陈希虽然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但在二审合议庭讯问时对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均无异议,故本院不再审查其原上诉意见。经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审 判 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昆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