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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冉广祥冉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冉正军,冉广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366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冉正军,男,1979年8月1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冉广祥,男,1955年3月6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正军、冉广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何 露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