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有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11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有深,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有深敲诈勒索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12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陈有深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1188.0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陈有深尚在梧州监狱服刑中。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全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捷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