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继承、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继承,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继承,男,1978年11月26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振兴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于继承因与被上诉人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于继承在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69号案件中虽然主张过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因上述请求未经仲裁审理,法院对此亦未予审理。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69号判决对上述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后,于继承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未提起上诉,而是另行提起本案仲裁,仲裁裁决后,于继承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审理。一审法院以于继承的上述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为由在本案不予审理,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继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慈勤哲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子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