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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崇敏与徐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敏,徐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625号原告:李崇敏,男,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徐号,男,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李崇敏与被告徐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李崇敏自愿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徐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本案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14日,被告徐号向原告李崇敏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徐号身份证(330324199006152115),因本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今向李崇敏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月利息2%计算,到期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如借款人不按时偿还所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担保人责任至本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立此为据。借款人:徐号身份证(330324199006152115),地址:桥下镇梅岙上村底垟新路3号,电话:158××××1791,2017年5月14日”。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同日,被告徐号向原告李崇敏出具一份《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借款叁万元整(¥30000)人民币,收款人:徐号,2017年5月14日”。借款后被告徐号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崇敏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