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一锋、苏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锋,苏丙起,潘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一锋,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苏丙起,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潘正平,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1)德中民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潘正田在交通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的账号:62×××73内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