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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一锋、苏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锋,苏丙起,潘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一锋,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执行人苏丙起,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潘正平,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1)德中民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潘正田在交通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的账号:62×××73内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