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艳、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艳,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欧阳泉文,陈巧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艳,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奕,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91958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长麦路108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6384272-X。法定代表人:廖兴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泉文,男,195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巧琴,女,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上诉人胡艳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民初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合同纠纷,与已在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是同类型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诉人胡艳诉被上诉人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6)赣0112民初1996号],已于2016年11月1日在原审法院立案,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诉请事实基本一致,构成重复起诉。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胡艳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艳诉被上诉人江西廖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2016)赣0112民初1996号],已在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诉请事实基本一致,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