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云华与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华,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2254号原告:黄云华,女,194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男,居民,住址同上,系黄云华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全,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龙腾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梧桐国际广场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N19212F。法定代表人:李方海,男,公司总经理。原告黄云华诉与被告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易购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叶大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易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365.44元及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0278元、交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233244.8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520元合计98968.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份,原告听说梧桐国际乐易购超市开展大米促销活动,与邻居王秀琴相约去购买。1月24日早晨8:10左右,原告和王秀琴来到超市门口,超市保安将我们拦在门外,要我们等到8:30。我们在门前排队,8:30时间一到,原告被人流裹进超市,在一楼柜台前被人挤倒,倒地后原告右腿胯骨疼痛,被人扶起坐在方凳上,王秀琴找超市负责人,超市推卸责任。后向110报警求救,原告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腿胯骨骨折,住院8天。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乐易购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黄云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桐城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超市的视频资料、王秀琴的证言,证明原告在乐易购超市摔伤;3、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原告的伤情;4、住院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清单、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5、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120天、后期医疗费用10000元。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当庭予以出示,并提交原件,提交的超市视频资料(U盘)复制于桐城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系出警时调取超市的监控录像,经当庭播放,其真实性、合法性应当采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乐易购超市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原告黄云华获悉后,1月24日早晨与邻居王秀琴相约一道前去采购,当日8:10左右,黄云华与王秀琴来到桐城市××开发区龙腾办事处梧桐国际广场乐易购超市门口,乐易购超市的保安告知,所有人员排队等候至8:30。开门后,黄云华随排队的人员进入超市,被人流拥挤,在超市一楼柜台前摔倒,黄云华倒地右腿胯骨不能动弹,后被人搀扶坐在超市的椅子上。同行的邻居王秀琴即找超市相关人员反映情况,超市不予处理,拨打110报警电话求救,110出警处置,将原告黄云华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建议手术治疗,同年1月31日黄云华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7日出院。2017年6月26日,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黄云华为伤残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后期治疗费用10000元。原告黄云华向被告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损失赔偿,经有关基层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黄云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黄云华受伤各项损失本院确认为:医疗费40365.44元及后期治疗费10000元计5036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30);营养费3600元(120*30);护理费10278元(114.20*90);伤残赔偿金23324.8元(29156*8*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2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以上合计95567.4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黄云华到被告乐易购公司购买商品,双方形成销售服务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用于经营的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本案被告乐易购公司春节期间在超市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应当预见参与活动人员众多,集中抽调工作人员,维持正常的秩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黄云华排队进入超市,在人员拥挤时,乐易购公司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疏散和引导,防止人员拥堵、挤压、推搡,造成事故伤害。原告黄云华在超市购物被推挤摔倒受伤,不能明确实施侵权的行为人,被告乐易购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黄云华年满七十周岁,在超市商场购物时摔倒受伤,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乐易购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95567.44元,被告应赔偿66897.2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云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689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黄云华承担137元,由被告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卫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