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520号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法定代表人:王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德兰,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霍万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