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晓东与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东,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田晓东,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黑龙江钠河市人。委托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田晓东与被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大连中院分别作出(2016)辽028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辽02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书,以上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晓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人工费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2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辽028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和(2017)辽02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