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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震,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25日间,被告人黄震伙同同案犯肖某、傅某、陈某、李某3(均已判决)及同案人谢某(另案处理)等人创建、管理“六脉神剑(1)”、“六脉神剑(2)”等微信红包赌博,参与并组织他人在该微信群内抢发红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37709.49元,并由上述六人平分。被告人黄震于2017年3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警方于现场扣押到作案工具的银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土豪金苹果6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微信截图,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收据,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财付通交易记录光盘,同案犯肖某、傅某、陈某、李某3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震伙同同案人,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终端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37709.4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五十一元五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七百五十七元九角一分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三、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银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土豪金苹果6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建晃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人民陪审员  刘春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