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范海军与诸葛李晓、蒋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军,诸葛李晓,蒋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574号原告:范海军,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展,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葛李晓,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蒋则平,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范海军与被告诸葛李晓、蒋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诸葛李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蒋则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范海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葛李晓、蒋则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8月28日,被告诸葛李晓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蒋则平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作担保。同日,被告诸葛李晓向原告出具上述借款的收条。借款后,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蒋则平也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诸葛李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范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则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