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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爱英与魏亮、张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英,魏亮,张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198号原告:杨爱英,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长安乡前进村七社,身份证号:6222011979********。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亮,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乌江镇安镇村四社**号,现已去世。被告:张建萍,查无此人。原告杨爱英与被告魏亮、张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20日被告魏亮向原告借款52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520000元的借据,原告遂意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该笔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亮已去世,甘州区乌江镇安镇村四社无张建萍此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无明确被告,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退还原告杨爱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索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丁 瑛书 记 员 施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