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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沂宏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宏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640号原告:临沂宏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金润大厦2902室。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亮,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魏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宏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艾沃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宏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临沂宏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