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8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岳彩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8041号原告:岳彩云,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XX,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岳彩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彩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2月20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XX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被告XX向原告岳彩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2017年2月9日XX向岳彩云借款贰万元整,至2017年2月20日前还清”。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逾期不还,显属不当,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额归还借款。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岳彩云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