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孔福强、余晓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福强,余晓莲,宋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孔福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家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余晓莲,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宋思泉,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明与被执行人余晓莲、宋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干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晓莲、宋思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孔福强货款258507元,承担诉讼费2907元、执行费377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至今仍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