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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孔福强、余晓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福强,余晓莲,宋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孔福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家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余晓莲,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宋思泉,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明与被执行人余晓莲、宋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干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晓莲、宋思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孔福强货款258507元,承担诉讼费2907元、执行费377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至今仍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