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淑琴、林玉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琴,林玉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淑琴,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林淑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其住所。被告人林玉琴,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人林玉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其住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淑琴、林玉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淑琴、林玉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淑琴以营利为目的,在无为县无城镇“华润苏果超市”旁一地下室内放置一台十座赌博机、二台八座赌博机供人赌博。被告人林淑琴雇佣被告人林玉琴在赌场内从事资金结算服务。2016年6月12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将该三台赌博机查获,并将被告人林玉琴现场抓获;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林淑琴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6年6月12日,无为县公安局现场查获赌博资金人民币67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淑琴、林玉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租房合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徐某、蒋某、范某、季某、汪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淑琴、林玉琴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淑琴、林玉琴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与赌博机器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玉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林淑琴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玉琴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淑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玉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收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0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8.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