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陈荣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陈荣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道东老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荣水,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与陈荣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玲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