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绿英、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绿英,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168号申请执行人:梁绿英,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领带绢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绿英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3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