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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刘谊谋、卞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刘谊谋,卞月成,何成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58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3-5至263-8号。负责人:唐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婷婷,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飞,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谊谋,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卞月成(曾用名卞玉成),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何成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刘谊谋、卞月成、何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0元,减半收取695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负担。审判员 孔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斯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