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胜书与蒲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书,蒲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11号原告:戴胜书,女,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系戴胜书之子,男,生于1993年1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蒲建军,男,生于1972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戴胜书与被告蒲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戴胜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胜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胜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8元(已减半),由原告戴胜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