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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铁军与董悦鑫、长春房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铁军,董悦鑫,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78号原告:董铁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佳,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悦鑫,曾用名董蕊,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铁军诉被告董悦鑫、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铁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铁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董铁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