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木合塔尔•买买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木合塔尔•买买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24号罪犯木合塔尔•买买提,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阿克苏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沙河监狱服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阿市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木合塔尔•买买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79349.80元。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新疆阿克苏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阿中刑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木合塔尔•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木合塔尔•买买提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份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累计3次评为监狱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监狱记功5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木合塔尔•买买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木合塔尔•买买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