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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香彩、朱建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彩,朱建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308号申请人:张香彩,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朱建里,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申请人张香彩与被申请人朱建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香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建里名下价值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香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建里名下价值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香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