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990号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东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肸,系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忠,总经理。被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原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重庆曼哈顿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项目二期4-5标花园洋房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积极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矛盾,原告中止施工。2016年7月11日,被告一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了原告的600万元存款。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前述案件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原告认为被告一申请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错误并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理由来看,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作出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袁金平人民陪审员 何 瑛人民陪审员 杨月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