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庞然、天津世纪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然,天津世纪天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庞然。被执行人:天津世纪天龙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为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庞然与被执行人天津世纪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4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7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然与被执行人天津世纪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0.0575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以100575.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为120×××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0元;依法以100575.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为0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0元;依法以100575.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为20003817940002730220101200039663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梅石公路(陈咀镇段)486号土地及地上物,证号:122011123447,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梅石路(陈咀镇段)484号土地及地上物,证号:122011400731,从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津N×××××、津N×××××、津H×××××、津G×××××、津A×××××、津A×××××号汽车六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